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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家對排污許可證辦理有沒有收費標準?

      懸賞2元

      2019-03-08 09:30:00發布

      1條回答
      toj45803
      1樓 · 2019-03-08 13:24:00.采納回答

      收費標準:不收費。如果有工作人員向你收費,那就是亂收費。

      根據《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

      第十九條 核發機關根據排污單位申請材料和承諾,對滿足下列條件的排污單位核發排污許可證,對申請材料中存在疑問的,可開展現場核查:

      (一)不屬于國家或地方政府明確規定予以淘汰或取締的。

      (二)不位于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禁止建設區域內。

      (三)有符合國家或地方要求的污染防治設施或污染物處理能力。

      (四)申請的排放濃度符合國家或地方規定的相關標準和要求,排放量符合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的要求。

      (五)申請表中填寫的自行監測方案、執行報告上報頻次、信息公開方案符合相關技術規范要求。

      (六)對新改擴建項目的排污單位,還應滿足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的相關要求,如果是通過污染物排放等量或減量替代削減獲得總量指標的,還應審核被替代削減的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變更情況。

      (七)排污口設置符合國家或地方的要求。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核發機關根據審核結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將延長期限理由告知排污單位。依法需要聽證、檢驗、檢測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規定的期限內。行政機關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核發機關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須向國家排污許可管理信息平臺提交審核結果材料并申請獲取全國統一的排污許可證編碼。

      核發機關應自作出許可決定起10日內,向排污單位發放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的排污許可證,并在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進行公告;

      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核發機關應當出具不予許可書面決定書,書面告知排污單位不予許可的理由以及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請行政訴訟的權利,并在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進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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